案件名称 | 肖升华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 荆卫医罚(2023)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肖升华医疗美容诊所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肖升华 | |
违法事实 | 2023年09月04日,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施勇强、沈静对肖升华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门诊工作日志》仅记录2023年8月25日患者汤秋华。抽查手术病历2份,患者范风美病历中无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护理记录单无医师及护士签名;患者李龙吟病历中无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无护士签名,手术护理记录单无医生及护士签名。抽查注射病历3份,患者曾新苒和王祖英病历中无医疗美容整形毒麻专用处方笺及注射记录。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现场检查的门诊日志由肖升华填写,只记录了一条,其余患者并未记录。患者范风美、李龙吟曾在肖升华医疗美容诊所接受诊疗并由肖升华做双眼皮手术,但并未填写手术记录。患者曾新苒和王祖英均在肖升华医疗美容诊所由肖升华注射肉毒毒素,但并未开具药品处方,未填写注射记录。 肖升华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2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执法办案人员 | 沈静、施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