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荆门五三医院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 荆卫计罚(2023)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荆门五三医院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8006654548324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丁家国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7日,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施勇强、沈静对荆门五三医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住院部妇产科发现医生办公室中摆放听力筛查设备,未设置专用房间开展听力筛查,查看检验科的湖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登记,采血日期分别自2023年6月14日至6月26日、2023年7月24日至8月3日为批次寄送至荆门市妇幼保健院。经进一步询问医院妇产科主任曾小红、检验科负责人王林调查核实。荆门五三医院住院部五楼一房间原为疫苗接种室,现在此房间未开展疫苗接种,便将此房间改做新生儿听力筛查,由于住院部妇产科位于四楼,医生在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时,为避免移动睡着的婴儿造成哭闹,便在四楼病房里开展听力筛查。荆门五三医院检验科负责院内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由于不具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检测资格,便通过快递方式将血片递送至荆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验,在2023年6月14日及2023年7月24日至8月3日这两个时间段内,检验科采集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较少,便未在规定时间内递送至荆门市妇幼保健院。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第一点基本要求(三)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好诊察床”及《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第四点采血工作质量控制(五)“滤纸干血片应当在采集后及时递送,最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的规定,荆门五三医院存在未在专用房间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行为及未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的行为,违反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通报批评;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执法办案人员 | 沈静、施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