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锦溪洗浴休闲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且逾期未改正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 荆卫公罚(202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锦溪洗浴休闲中心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804MA4DTFL84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林玮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6日,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苏行云、蒋华东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明月里社区九渊路8号的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锦溪洗浴休闲中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洗浴休闲中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11月17日,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苏行云、蒋华东出示执法证件后再次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明月里社区九渊路8号的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锦溪洗浴休闲中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洗浴休闲中存在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且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09的内容。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5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执法办案人员 | 苏行云、蒋华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