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漳河新区双喜街道汉通楚天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等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 荆卫传罚(202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汉通楚天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许医峰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0日,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张志龙、沈静对漳河新区双喜街道汉通楚天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治疗室配药桌上放置有已开封使用的100ml利尔康牌碘伏消毒液、规格12cm宝松牌医用棉签、5片装海氏海诺牌医用输液贴,均未注明开启时间及使用有效期;全科诊室一内器械柜中存放有方盘,方盘中浸泡外科用医疗器械,浸泡液未覆盖医疗器械,液体颜色发黄;放置有外科医疗器械的泡筒外部标注日期为2023年6月3日,浸泡有棉球的不钢锈钢罐未标注日期;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记载至2023年6月20日。经进一步询问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许医峰调查核实,漳河新区双喜街道汉通楚天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由许医峰负责日常诊疗活动,其在使用碘伏消毒液、棉签、输液贴后,未标注开启时间,外科医疗器械的泡筒外部标签未更换,以及在不锈钢罐中装有用碘伏浸泡的棉球也未标注浸泡日期。其行为违反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基本要求》四、重点环节(一)安全注射:4.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5.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全科诊室器械柜中,方盘内浸泡有医疗器械,浸泡液为戊二醛,时间已长达半个月,方盘中的医疗器械未完全浸泡在液体中。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C.8.1.2.1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与灭菌 将洗净、干燥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放入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中完全浸没,并应去除器械表面的气泡,容器加盖,温度20℃~25℃,消毒作用到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时间,灭菌作用10h。无菌方式取出后用无菌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等擦干后使用。其他戊二醛制剂的用法遵循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漳河新区双喜街道汉通楚天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违反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基本要求》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2.漳河新区双喜街道汉通楚天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记载至2023年6月20日,因业务开展不多,产生医疗废物量少,未按规定及时上交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2023年12月8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已及时改正。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77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执法办案人员 | 沈静、施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