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卫生院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 荆卫传罚(202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卫生院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4208024207185532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刘建宏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20日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施勇强、沈静对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门诊口腔科治疗室内口腔器械存放柜,发现部分口腔器械包装袋上显示失效日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12日;部分口腔器械外包装上无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另有一口腔器械包装已开口,包装显示灭菌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失效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 经进一步询问口腔科医生苏新华和院感工作人员王晓艳查明: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卫生院口腔科存在口腔器械超过效期,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口腔器械包装未密闭的行为,以上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a、6.6.4c、9.1b的要求。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卫生院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77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8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执法办案人员 | 沈静、施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