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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荆卫公罚〔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4-22 16:57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监督科

案件名称荆门市漳河新区欢喜美学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荆卫公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荆门市漳河新区欢喜美学美容店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2420804MADBEPDLXH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尤纯彪
违法事实2024年3月27日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李浩、张竣翔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天地小区一期104#的荆门市漳河新区欢喜美学美容店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未发现该单位有涉嫌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该单位现场不能出示牛龙、肖晓、郭继言、厉敏清4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该单位卫生许可证编号:荆公证字[2024]第8号;单位名称:荆门市漳河新区欢喜美学美容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尤纯彪;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荆门天地小区一期104#;许可类别:公共场所;许可项目:生活美容;发证机关:荆门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时间:2024年2月25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牛龙、肖晓、郭继言均持有效健康证明,厉敏清健康证明已过期(厉敏清健康证明2024年3月6日过期,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3月27日)。荆门市漳河新区欢喜美学美容店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厉敏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属实。综上所述,当事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欢喜美学美容店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9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办案人员李浩、张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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