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执业的(本项 仅适用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的,不适用备案管理的医 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 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轻微 | 1.首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 及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2.擅自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3.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4.未经批准 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
一般 | 1.擅自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3.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 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 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 |||
严重 | 1.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2.曾因无证行 医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3.擅自执业时 间 6 个月以上的;4.违法所得 3 万元以 上的;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6.使用 2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7.给患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 械,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 上 20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 元计算。 |
2 |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 造、买卖、出租、出借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 轻微 | 1.首次发现,及时纠正且并未给患者造 成人身损害的。2.擅自执业人员为卫生 技术专业人员的;3.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的,按 1 万元计算。 |
一般 | 1.再次发现的;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不足 3 万元的;3.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 专业人员执业的;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 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 能障碍的损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8 倍以上 12 倍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的,按 1 万元计算。 | |||
严重 | 1.出售、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2.曾 因无证行医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3.违 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4.给患者造成轻 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碍以上伤害的;5.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12 倍以上 15 倍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元的,按 1 万元计算。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3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 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 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 卫生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 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轻微 |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 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 构,未造成后果的;2.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3.违法时间不足 3 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的, 按 1 万元计算。 |
一般 |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 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 构,造成一般后果的;2.违法所得 1 万 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3.违法时间 3 个 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4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的, 按 1 万元计算。 | |||
严重 |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 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 构,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所得 5 万 元以上的;3.违法时间 6 个月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的, 按 1 万元计算。 |
4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 承包医疗科室的(承租、 承包方处罚按批复规定 依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 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轻微 | 1.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2.违法时间不足 3 个月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的,按 1 万元计算。 |
一般 | 1.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2.违法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8 倍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的,按 1 万元计算。 | |||
严重 | 1.承租、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承租、承包方非医疗机构的; 3.因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曾受过卫生行 政处罚的; 4.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 5 万元 以上的; 5.违法时间 6 个月以上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的,按 1 万元计算。 | |||
5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 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 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 分配收益。 | 轻微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 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数额少于 20 万元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下 4 倍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
一般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 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数额在 20 万 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8 倍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 |||
严重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 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数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的,按 1 万元计算。 |
6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 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 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 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 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 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 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 轻微 | 1.首次发现,立即改正的; 2.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 信息泄露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发现的; 2.医疗信息安全制度及保障措施均不健 全的。 | 警告,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发生医疗信息泄 露的; 2.故意泄露医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 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7 |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 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 健全的 | 轻微 |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安全措施任意一项建立不完善或者落实 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抽查较多份病历时:1.医疗质量管理制 度、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任意 一项制定不完善或者落实不到位;2.抽 查较多份病历时,不规范病历文书占抽 查数量 50%-80%的;3.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技术管理制 度、安全措施任意一项制定不完善或者 落实不到位,经处罚后仍不整改的;2. 抽查较多份病历时,不规范病历文书占 抽查数量 80%以上的;3.或者给患者造成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以上伤害,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不 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 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8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 | 轻微 | 首次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且未造成 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 再次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但未造成 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严重 | 1.伪造、变造、买卖医师执业证书的; 2.三次及以上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的; 3.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 | |||
9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 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 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 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 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 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 取得知情同意;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 |
10 |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 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 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 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 | |||
11 |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 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 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调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 遣;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 | |||
12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 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 | |||
13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 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造成医疗事故,经鉴定无责任的。 | 警告。 |
严重 | 1.造成医疗事故,经鉴定应承担次要或 部分以上责任的。 2.未造成医疗事故,但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 |
14 |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 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轻微 | 首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多次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造成后 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故意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牟取不正 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暂停 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
15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 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 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 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暂停 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
16 |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 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 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17 |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
18 |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 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 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 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 不良后果; | 轻微 | 首次收受患者财物金额不足 1000 元,有 主动退还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收受患者财物金额在 1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或索取患者财物,谋取不正 当利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收受患者财物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或 索取患者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 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 业证书。 | |||
19 | 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 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 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 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 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 不良后果;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20 |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 业证书。 | |||
21 |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 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 业证书。 |
22 |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 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严重 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 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 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 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 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 究。 |
23 | 非医师行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 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 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 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 再次发现,或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 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 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 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八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非法行 医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 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 法行医的,应当依法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4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 开展医疗活动的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 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由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 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 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1.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与超出登记或者备 案范围的;2.无诊疗收入的;3.未造成较 大危害后果的;4.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或造成三级以 下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 任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6 万元以上 2.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给患 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 的;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 止执业活动。 | |||
25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 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 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 《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 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 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 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 吊销执业证书。 | 轻微 | 1.首次发现时超范围执业时间不足 3 个 月的;2.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3.发 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 任的;4.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 对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三、四级医疗损 害,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9 月 以下执业活动,并处 1 万元 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首次发现超范围执业后拒不改正的; 2.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 的;3.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 要责任的;4.超范围执业时间 3 个月以 上,不足 6 个月的。 | 责令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严重 | 1.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拒不改正 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给患者造 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的 ; 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后仍然开展活动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4.发生一、二级医疗 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5.造成患者伤 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严重后果的;6.超范围执业时间6 个月 以上的;7.违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的。 | 吊销执业证书,并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26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 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 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的, 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 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 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 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 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 轻微 | 1.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满足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应 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擅自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的;3.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 移送至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 |
一般 | 1.应当备案而未备案被卫生行政部门处 罚的;2.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时 间在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3.违法 所得 3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4.违 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 款;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职责分工的移送至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 |||
严重 | 1.曾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的,拒不 改正的;2.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 时间在 6 个月以上;3.给患者造成严重 伤害或造成患者死亡的;4.社会影响恶 劣的;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6.应当备案而未 备案擅自执业过程中使用假药、劣药蒙 骗患者的;7.违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2.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直 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 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7 | 非法采集血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 轻微 | 非法采集血液 1000ml 以下,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集血液 1000ml 以上,5000ml 以下, 未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非法采集血液 5000ml 以上的;2.因违 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 实施违法行为的;3.多次施行违法行为 的;4.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 严重危险等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 |||
28 |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 献血的血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 血液的; | 轻微 |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1000ml 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1000ml 以上,5000ml 以下,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5000ml 以上的;2.因违反此条款,接受 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 危险等后果的;4.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 |||
29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轻微 | 非法组织他人(2 人及以下)出卖血液,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组织他人(3-5人)出卖血液,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组织他人(6 人以上)出卖血液; 2.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多次实施违法 行为的;4.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 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0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 障碍诊断、治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 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警告,并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吊销其执业证书。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下,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6500 元 以下罚款;有关医务人员 吊销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 6500 元以上 8500 元 以下罚款;有关医务人员 吊销执业证书。 | |||
严重 | 1.违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的;2.造成患 者伤害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 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 85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罚款;有关医务人员 吊销执业证书。 | |||
31 |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 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 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 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违法行为。 | 警告。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造成患者 轻微伤害的。 | 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 务人员暂停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 害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 果的。 | 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 务人员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2 | 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 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 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 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 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 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 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医患纠纷,未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2.造成患者轻微伤害 的。 | 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 务人员暂停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发生违法行 为,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可以责令有关医 务人员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33 |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 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 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 者劳动的;违反规定对精 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 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 的;违反规定,侵害精神 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 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 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 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 障碍患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 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 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 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 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 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 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轻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 七十五条第(一)、(二)项中一项规 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6 个月 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一般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第(三)、(四)项任意一 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合并存 在 2 项的。 |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9 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或者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二)、(三)、(四)项 的规定,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严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2.合并存在 3 项及以上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34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 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 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 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 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 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 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 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 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 令改正,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 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一)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 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 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 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轻微 | 存在 1 项或合并存在 2 项及以上,无违 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存在 1 项或合并存在 2 项,有违法所得 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 6500 元以上 8500 元 以下罚款。 | |||
合并存在 3 项及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 85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 执业证书。 |
六、《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5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 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 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 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 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 资料 1 处或 1 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一般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 资料 2 处或 2 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 | |||
严重 | 1.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 历资料 3 处及以上或 3 种及以上情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 书。 | |||
36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 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 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 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 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 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未造成后 果的;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 6 个月 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一般 | 1.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一般 后果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5 万 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 9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 后果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 业证书。 |
37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 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的;开展具 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 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 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未按 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 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 救病历的;拒绝为患者提 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 务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 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 员的;未按规定封存、保 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 实物的;未按规定向卫生 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 纠纷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 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 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 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 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 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 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 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 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 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 2.2 万元以 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 3.8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 1 个月 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8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 害鉴定意见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 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 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 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 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医 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 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医疗 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 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未 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造 成一般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造 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
39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 报告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 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 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 3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 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 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 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未造成后 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 款;责令有关鉴定人员暂 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 |
一般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造成一般 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 款;责令暂停有关鉴定人 员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 业活动。 | |||
严重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0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 发生医疗事故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 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 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 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 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执业证书。 | 轻微 | 医疗机构 2 年内发生承担主要及以上责 任不足 5 起一、二级医疗事故的。 | 警告。 |
一般 | 医疗机构 2 年内发生承担完全责任的 5 起以上 10 起以下一、二级医疗事故的。 | 警告 | |||
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的有关医务人员。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医疗机构 2 年内发生承担完全责任的 11 起及以上一、二级医疗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 |||
多次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 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 责令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
1.对于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二级以上医 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发错药;打错针; 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 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 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 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 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的;2.造成患 者死亡的;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 造成举报投诉纠纷和出现重大舆情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 书。 | ||||
41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 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 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严重 |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资格证书。 |
42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 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 检的;涂改、伪造、隐匿、 销毁病历资料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 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 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 毁病历资料的。 | 一般 | 1.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2.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 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警告。 |
严重 | 1.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影响 对死因判定的;2.第二次及以上隐匿、 伪造、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3.情节特 别恶劣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资格证书。 |
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3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 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 活动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 官有关的活动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交易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医 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 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 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轻微 | 1.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2.买卖 1 个人体器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 易额 8 倍的罚款。医务人 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
一般 | 买卖 2 个人体器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 易额 9 倍的罚款。医务人 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 |||
严重 | 买卖 3 个及以上人体器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 易额 10 倍的罚款。医务人 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 |||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参与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以处交 易额 10 倍的罚款;撤销诊 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吊 销执业证书。 |
44 |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 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 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 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 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 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 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 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 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 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 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 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1.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超出登记或者备案 范围的;2.无诊疗收入的;3.未造成较 大危害后果的;4.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或造成三级以 下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 任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给患 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 的;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 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45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 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 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 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 病的 | 一般 | 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未 采取措施,导致感染 1-2 人次的。 | 机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下;责令暂停负有 责任人员6 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
严重 | 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未 采取措施,导致感染 3 人次及以上的。 | 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责 令暂停负有责任人员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6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 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 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 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 人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影响 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一般 | 1.第二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的;2.故意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泄露患者隐私且造成严重 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 业证书。 |
47 |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 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 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 人体器官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 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 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 下的执业活动。 |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的执业活动。 | |||
特别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 术临床应用伦理原则,且造成特别严重 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 |||
48 |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 前未履行说明、查验、确 认义务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 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 证书:(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 下的执业活动。 |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的执业活动。 | |||
特别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 |||
49 | 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 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 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 尸体原貌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 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 证书:(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 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 下的执业活动。 |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的执业活动。 | |||
特别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 |||
50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 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 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 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 判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 业证书。 | 轻微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首次参与 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
一般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首次参与 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且在判定 中起主要作用及以上的。 | 责令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两次及以 上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 书。 |
九、《护士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1 | 违反条例规定,护士的配 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 备标准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 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 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轻微 |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警告。 |
一般 | 1.逾期改正不到位的;2.第二次发现的。 | 警告或核减相应诊疗科 目。 | |||
严重 | 1.逾期拒不改正的;2.经核减诊疗科目 处理后或者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 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 行为的;3.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 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 重后果的。 |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 | |||
52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 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 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 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 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 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 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 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 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仍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 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未 造成严重后果。 | 核减相应诊疗科目。 | |||
严重 | 1.逾期仍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 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 理活动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 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 严重后果的。 |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 |
53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 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 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 管理职责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警告 : (一)未制定、实施 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 培训的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 职责的。 | 轻微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 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的。 | 警告。 | |||
54 |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 即通知医师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一般 | 1.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2.发生一级、 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 警告。 |
严重 | 1.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 责任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 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 后果的。 |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原发证部 门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55 |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 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 者报告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 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 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一般 | 1.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2.发生一级、 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 警告。 |
严重 | 1.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 责任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 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 后果的。 |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原发证部 门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56 | 泄露患者隐私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 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 | 一般 | 1.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 ;2.泄露患者隐 私,造成一般后果;3.泄漏患者隐私 2 人次的。 | 警告。 |
严重 | 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2.泄 漏患者隐私 3 人次及以上的;3.造成患 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 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原发证部 门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57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 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 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 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 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 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一般 | 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严重 | 1.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造成患者伤 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原发证部 门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8 |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 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 进行转诊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 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 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 转诊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2.经 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 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影响恶劣的。 | 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 |
59 |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 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 方药品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 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违反规 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 ;2.经 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 造成患者伤 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影响恶劣的。 | 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 | |||
60 |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 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 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 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 |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 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影响恶劣的。 | 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 | |||
61 |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 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 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 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 |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 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影响恶劣的。 | 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 | |||
62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 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 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 生材料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 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 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 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1.首次发生,造成一般后果的;2.第二 次发生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 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影响恶劣的。 |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 |
63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 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 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 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后 果的;2.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时 间不超过 3 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 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 上 16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首次发生,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2.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时间达 3 个月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 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600 元以 上 24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2.造成患 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 利益,影响恶劣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 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24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4 |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 轻微 |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1.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或经警告后仍不改 正;2.造成一般后果。 |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 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 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 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 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 |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 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 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 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严重 | 1.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处罚后仍不 改正;2.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印鉴卡。 | |
65 | 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未按照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 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 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 二类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 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 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 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 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警告, 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 书。 |
66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的 | 轻微 | 首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经警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 |||
严重 | 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67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进行核对的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 书。 |
十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8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 证》,非法从事组织、采 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 活动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取得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 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 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轻微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下,无违法所得且未 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下,有违法所得且未 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 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 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上 5000ml 以下,无 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上 5000ml 以下,有 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 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 得 7 倍以上 9 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涉案血浆 5000ml 以上,无违法所得的; 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 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 果的;4.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血 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 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涉案血浆 5000ml 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及 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 的;4.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 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 所得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 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 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69 | 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 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 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 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 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 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 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 浆的;违反血浆采集技术操 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 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 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 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 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 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 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 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 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 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 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 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 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 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 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 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 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 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 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 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 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 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 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 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 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 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 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 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 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 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 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 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 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 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 向与其签 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 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轻微 | 发生除第(八)项外,任意一项违法行 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除第(八)项外,合并 2 项以上 5 项以下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 6.5 万元以上 8.5 万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发生第(八)项违法行为的;2.12 个 月内 2 次发生违法行为的;3.合并发生 6 项以上违法行为的;4.拒不改正的;5.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 处以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 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70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 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 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供应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 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 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 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轻微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 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
一般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上 5000ml 以下,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 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 |||
严重 | 1.涉案血浆 5000ml 以上的;2.经行政处 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 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4.多 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 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
71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浆证》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 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收 缴《供血浆证》。 |
一般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 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 |||
严重 | 1.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2.经行政处 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 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 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 5 倍罚款,收缴《供 血浆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2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 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 行处理;医疗器械使用单 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 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 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 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 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 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 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 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 关记录中;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 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 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 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 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 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 安全的 |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 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一)对重复使 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 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 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 械;(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 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 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四)医疗器械使 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 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 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五)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 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 轻微 | 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 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 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 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 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 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十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3 |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1.首次发现,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及 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2. 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3.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4.未经批准在备 案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3.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 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 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1.曾因无证行医受过两次及以上卫生行 政处罚的;2.执业时间 6 个月以上的; 3.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4.使用假药、 劣药蒙骗患者的;5.使用 2 名以上非卫 生技术专业人员的;6.给患者造成轻度 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以上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1 万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
74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 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 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 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 严重 | 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 验手续;经有效通知补办校验手续后 20 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校验手续 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
75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 案范围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 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1.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超出登记或者备案 范围的;2.无诊疗收入的;3.未造成较 大危害后果的;4.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或造成三级以 下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 任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给患 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 的;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 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76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 业活动。 | 轻微 | 1.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 生技术(护理、辅助检查)工作的;2. 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 活动的;3.使用 1 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4.使用 1 名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人员或通过医师资格 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在 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的;5.安排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 1 名 实习人员或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中独 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使用 2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 疗活动的;2.责令改正后,再次使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的;3.曾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处 罚后,再次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卫生技术工作的。 | 并可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使用 3 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 从事诊疗活动的;2.使用的非卫生技术 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曾被卫生行 政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并可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77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 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 的 ;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情节轻微的。 | 警告,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现,或有所列行为之一的:1.出 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给 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它危害 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 3.7 万元以 上 7.3 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发现,或有所列行为之二及 以上的: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 诊治的;2.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 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 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之一情形的 | 警告,可处以 7.3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8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 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提 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由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3 万元以下 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经警告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 处以 0.9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 0.9 万元以上 2.1 万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经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 违法行为的;2.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 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
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 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 采供血活动的;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 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 血液的。 | 轻微 | 非法采集血液 1000ml 以下,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集血液 1000ml 以上,5000ml 以下, 未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非法采集血液 5000ml 以上的;2.因违 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 实施违法行为的;3.多次施行违法行为 的;4.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 严重危险等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80 |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 采供血活动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 血活动的;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 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 血液的。 | 轻微 | 非法采供血液 1000ml 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供血液 1000ml 以上 10000ml 以下 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非法采供血液 10000ml 以上的;2.多 次施行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 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 因非法采供血液被卫生行政处罚后,再 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81 |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 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 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 采供血活动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 《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 展采供血活动的;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 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 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轻微 | 非法采供血液 1000ml 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供血液 1000ml 以上 10000ml 以下 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非法采供血液 10000ml 以上的;2.多 次施行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 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 因非法采供血液被卫生行政处罚后,再 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82 |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 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 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 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 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 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轻微 | 非法采供血液 2000ml 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供血液 2000ml 以上 10000ml 以下 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非法采供血液 10000ml 以上的;2.多 次施行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 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 因非法采供血液被卫生行政处罚后,再 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83 |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 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 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 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 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轻微 |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1000ml 以下,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1000ml 以上, 5000ml 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5000ml 以上的; 2.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 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 4、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84 |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 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 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 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 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 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 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 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 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 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 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 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 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 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 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 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 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 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 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 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 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 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按规 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 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 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 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 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 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 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 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 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 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 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 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 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 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 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 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 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 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十三)擅自与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十四)未经批 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 的;(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 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 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 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 一般 | 首次发现存在 1 项或合并存在多项,未 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1.经警告逾期不改正的;2.造成经血液 传播疾病发生;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注销《血站执业许可 证》。 |
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85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 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 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 用、借用、出租、出借、 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 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的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 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 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 已被注销或者吊销 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 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 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取得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 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 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 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轻微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下,无违法所得且未 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下,有违法所得且未 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 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上 6 倍以下罚 款。 | ||||
一般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上 5000ml 以下,无 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血浆 1000ml 以上 5000ml 以下,有 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 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 所得 6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 款。 | ||||
严重 | 1.涉案血浆 5000ml 以上,无违法所得的; 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 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 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1.涉案血浆 5000ml 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 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 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 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 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86 |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 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 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 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 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 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 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 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 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 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 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 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 存血浆标本的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 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 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 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 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 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 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 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 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 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 本的。 | 轻微 | 存在任意 1 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 警告,并处 0.9 万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合并存在 2 项以上 4 项以下。 | 警告,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合并存在 5 项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2.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 播等严重后果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罚款。 | |||
87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 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文件的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 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 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情节轻微的。 | 警告,并可处 0.6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 0.6 万元以 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的;2.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 后果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 害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 1.4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十八、《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88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 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 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 质量管理工作的;未建立 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 制度的;医疗质量管理制 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 位,导致医疗质量理混乱 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 全事件隐匿不报的;未按 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 全相关信息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 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四)发生重 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五)未按 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 0.9 万元以下 的罚款(按违规项目数进 行处理)。 |
一般 | 1.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合并 存在多项项违规行为。 | 警告,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十九、《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89 |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未取 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 可证》行医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邀 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 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行医时间不超过 1 个月,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行医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行医时间 3 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患者 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邀请、聘用未经注册,未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 许可证》的外国医师行医 或为其行医提供场所的 | 轻微 |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医师 行医时间不超过 1 个月,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医师 行医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医师 行医时间 3 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患者 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
二十、《处方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91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 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 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现行《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 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使用 1 名未取得处 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使用 2 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人员、被 取消处方权的医师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或 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 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 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 | |||
92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现行《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 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使用 1 名未取得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 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使用 2 名及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2.违反 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再 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 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 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 |
93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 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 工作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现行《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 业活动。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使用 1 名未取得药 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鉴于目前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 室等医疗机构普遍存在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 际困难, 以上 3 类医疗机 构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但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责 令改正,酌情处理。其他 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使用 2 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行政处 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 鉴于目前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 室等医疗机构普遍存在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 际困难, 以上 3 类医疗机 构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但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责 令改正,酌情处理。其他 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 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 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 止执业活动。 |
94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 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 行专册登记案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 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 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 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 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 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 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印鉴卡。 | |||
二十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95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 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 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 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 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 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 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 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 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 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 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 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 指标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 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 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 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 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 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 法的其他行为。 | 一般 | 存在 5 项及以下,逾期不改的。 |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
严重 | 1.合并存在 6 项以上,逾期不改的;2. 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反《医疗机构临 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仍不改正,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4.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的;5.造成其他严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96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 应的血液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 应的血液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 的血液 1000ml 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 0.9 万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 的血液 1000ml 以上 5000ml 以下,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 应的血液 5000ml 以上的;2.造成经血传 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97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 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造成一般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1.第二次及以上发生;2.造成严重后果 的。 | 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十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98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 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 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 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 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 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 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 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 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 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 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 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 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 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 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轻微 | 存在第(一)、(三)、(四)项中一 项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可处以 0.9 万元 以下罚款(按违规项目数 进行处罚)。 |
一般 | 1.存在第(二)项违法行为的;2.同时 存在第(一)、(三)、(四)项中两 项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可处以 0.9 万元 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存在第(五)项违法行为的;2.违法 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以 2.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99 |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 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 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 严重后果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 定,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 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轻微 | 存在 1 项,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合并存在 2 项的。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1.合并存在 3 项及以上的;2.造成严重 后果的;3.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危害社 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0 |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 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 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 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 规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 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 规定的。 | 严重 | 发生以上行为的。 | 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101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核准,村卫生室、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 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 注活动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 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警 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 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经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2.违法行 为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等严重后果的。 | 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
二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02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 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 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 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 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 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 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 关调查工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 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 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 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轻微 | 存在任意 1 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 警告。 |
存在 1 项,经逾期不改的。 | 警告,处以 0.9 万元以下 罚款。 | ||||
一般 | 合并存在 2 项,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以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合并存在 3 项及以上,经警告拒不改 正的;2.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十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03 |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 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 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 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 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一般 | 1.无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目录管 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 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资料的;2.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后逾期不改的;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 罚款,暂停或者停止相关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严重 | 1.曾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
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 实信息的; 未按照要求 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 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 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 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 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化培训权益的 | 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 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 的;(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 公开的;(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
104 | 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 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 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 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 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 相符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 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1.存在一项且为首次应用不足 3 个月的; 2.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开展的医疗 技术无论证、评估等档案资料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处 1 万以 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存在一项且为首次应用 3 个月以上的; 2.给患者造成一般伤害的;3.曾受过卫 生行政部门处罚的;4.未经本机构伦理 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 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存在两项及以上;2.给患者造成伤害 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的。3.涉及 重大伦理风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按照 有关批复规定可以吊销诊 疗科目。) |
二十五、《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05 | 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 门备案擅自执业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 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 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 动。 | 轻微 | 1.首次发现,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及 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2. 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3.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4.未经批准在备 案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3.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 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 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曾因无证行医受过两次及以上卫生行 政处罚的;2.执业时间 6 个月以上的; 3.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4.使用假药、 劣药蒙骗患者的;5.使用 2 名以上非卫 生技术专业人员的;6.给患者造成轻度 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以上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 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
106 |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 《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 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 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 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 医药相关活动。 | 轻微 | 1.首次发现,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及 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2. 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3.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 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 动。 |
一般 | 1.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3.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 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 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 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 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 医药相关活动。 | |||
严重 | 1.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受过两次及以上卫 生行政处罚的;2.执业时间 6 个月以上 的;3.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4.使用 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5.使用 2 名以 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6.给患者造 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以上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 事中医药相关活动。拒不 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 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 活动。 | |||
107 | 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 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 《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 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 疗活动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 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 《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 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 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轻微 | 1.首次发现,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及 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2. 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3.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3.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 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 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1.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卫 生行政处罚的;2.执业时间 6 个月以上 的;3.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4.使用 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5.使用 2 名以 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6.给患者造 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以上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 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
108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 诊所备案证》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 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由县级中 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 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 证》。 | 轻微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未给患者造成 伤害或造成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未 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或曾受过行政 处罚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以下的罚款。责 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 医诊所备案证》。 | |||
109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 开展医疗活动的 |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 活动的, 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 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 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 的 ;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 成伤害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 | 轻微 | 1.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超出登记或者备案 范围的;2.无诊疗收入的;3.未造成较 大危害后果的;4.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 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或造成三级以 下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 任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1.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给患 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 的;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 管理工作。 |
二十六、《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10 | 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执业地址的;擅自变更诊 疗科目的;违反规定乱收 费、多收费,侵害患者合 法权益的 |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根据情节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医疗 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的;(二)擅自变更诊疗 科目的;(三)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侵 害患者合法权益的。 | 轻微 | 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 警告,并处以900 元的罚 款。 |
一般 | 1.经警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 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行为未 造成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等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经二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的,或者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 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2. 发生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欺骗患 者、侵害患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以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11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二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 3 人以下。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 3 人以上不足 10 人 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以 3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 10 人以上的,或多 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2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 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 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的; | 轻微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菌落总 数、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粪大肠菌 群或大肠埃希氏菌不合格的,或者检出 病原微生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 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
113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 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 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的; | 轻微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 足 10000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 10000 元以上 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 | |||
114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 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 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 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的; | 轻微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 足 10000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 10000 元以上 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 |
115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 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 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轻微 | 出售、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 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数量较少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 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多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 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流行的;或者出售、运输疫区 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 | |||
116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 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 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 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轻微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流行,案值金额 2000 元以上不足 5000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流行,案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流行,案值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 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 |
117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 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 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 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 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 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 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 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 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 责令停建、关闭。 | 轻微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 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申 请卫生调查或者卫生调查未完成进行施 工不足一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 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申 请卫生调查或者卫生调查未完成进行施 工一个月以上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 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 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 |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 令停建、关闭。 | |||
11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 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 ( 一) 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的,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的,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 | |||
严重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等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1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承 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 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 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 (二) 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 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 控制工作的,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 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 控制工作的,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 | |||
严重 | 未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 查、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预 防、控制工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严重 | 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 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 的传染病时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 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 书。 | |||
严重 | 未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 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导致 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 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严重 |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导致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 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 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 分析、调查、核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 (三) 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 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 实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 时 进行分析、调查、核实,但未造成其 他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 时 进行分析、调查、核实,但未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 | |||
严重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 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 进行 分析、调查、核实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 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2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 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 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 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 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 建议, 对被污染的场所 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 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 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 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疫情控 制方 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 (四) 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 规定的措施的 | 严重 | 未依据职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 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 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 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 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导致 传染病暴发发、流行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暴发、流行 时,未依据职责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 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 求采取措施的导 致传染病进一步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依据职责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 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导致传 染病暴发、流行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 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 (五) 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造成 其他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 | |||
严重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恐慌性事件 或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23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 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 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 染病预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 ( 一) 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 未按照规定 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 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 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4 | 医疗机构发现本法规定 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 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 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 病时,未遵循疫情报告属 地管理 原则,未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 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 (二) 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二)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 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5 |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 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 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 援、接诊、转诊的,或者 拒绝 接受转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 (三) 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 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 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 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严重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 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 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 受转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 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 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 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 无害化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 (四) 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四) 未按照规定对本 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 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 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7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 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 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 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 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 (五) 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五) 未按照规定对医 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 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 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 毁,再次使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8 |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 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 学记录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 (六) 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六) 在医疗救治过程 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严重 |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 记录资料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29 |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 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 (七) 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七) 故意泄露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 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造成 其他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 | |||
严重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 恐慌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30 | 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 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 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 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严重 | 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 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 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采供 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严重 | 采供血机构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 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 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遵循疫情报 告属地管理原则,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采供 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保 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非法采集血液 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 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采供 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
13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 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 按照规 定进行严格管 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 原微生物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第 ( 一)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 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 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 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 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严重 |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 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 扩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 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 证。 |
13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 集、保藏、携带、运输和 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第 (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 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 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轻微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 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 检测样本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 法暂扣许可证。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 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 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 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 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 证。 | |||
严重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 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 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流行以及其他严重 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可以依 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 业证书。 | |||
13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 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 传播疾病发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第 (三)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 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 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 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 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 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 依法暂扣许可证。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 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并造成 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 依法暂扣许可证。 |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3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 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 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 织调查、诊断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 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 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 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警告直至撤 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开除处分,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 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般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和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 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 机构处 2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 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 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35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 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 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 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 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 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 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 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一般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 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法所得在不 足五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 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
13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 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 接种的 |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 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 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 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 计算。 | 一般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不足五万 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 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 的,按五万元计算。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 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 罚款。 | |||
二十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37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 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 ( 一) 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 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 | 一般 | 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 谎报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 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 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 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138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 制措施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 (二) 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 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 一般 | 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但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 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 危害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
139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 件监测职责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 (三) 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 职责的; | 一般 | 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 责,但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 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的。 | 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 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
140 |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 病人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 (四) 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 拒绝接诊病人的; | 一般 | 拒绝接诊病人,但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 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拒绝接诊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 果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
141 |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部调度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 (五) 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一般 |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 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三十、《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42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 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 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 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查 验和卫生处理的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 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 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 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 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 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 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 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 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 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
143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 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 在非检 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 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 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 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 人首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严重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 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
三十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44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 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 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 未依 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 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 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逾期 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45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 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 况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 未向 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 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 工作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146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 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 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 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 未依照 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 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 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 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 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 等未作详细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47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 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 门备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四)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 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 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48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 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 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 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 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 室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五)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 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 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 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 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 员进入实验室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 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 验室又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149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 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 实验室 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 作规程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 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又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50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 存实验档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 未依照 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 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又逾 期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51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 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 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 未依照 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 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 案并备案又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有许可证件的, 吊 销有关许可证件。 |
152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 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 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 卫措施 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 建立健 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 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 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 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 实验室 2 年内不得 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 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 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首次发现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 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 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 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 卫措施,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菌 (毒) 种、样本被盗、被抢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 | |||
153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 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 将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实验室所在地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 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 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 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 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和样本就地 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严重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 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和样 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导致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 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154 |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 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 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 证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实验室所在地 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 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 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 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 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 严重 |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 国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论证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 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 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15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 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 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实验室所在地 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 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 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 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 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三)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 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 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 活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 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 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156 |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 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 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实验室所在地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 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 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 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 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的; | 严重 |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 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 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 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 扩大流行区域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157 |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 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 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 相关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 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 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 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 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 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 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严重 |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 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 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导致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 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158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 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 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 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 性病原 微生物泄漏时,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 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 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 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 者未依照规定采取 控制 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 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 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 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 一般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 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 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 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 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但未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其他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 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 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 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 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 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
严重 |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 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 负 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 采取 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 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 区域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159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 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 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 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 有关预 防、控制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 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 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 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 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一般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 集样品等活动,但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 集样品等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 流行区域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
严重 | 拒绝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 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 域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 |||
三十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60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 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 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 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 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 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不按要求健全医疗废物管 理制度,或者不按要求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 。 |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仍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 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的。 |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16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 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 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医疗卫生机 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 全防护以及紧急 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 等知识培训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不按要求进行培训的。 |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仍不进行培训的。 |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16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 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 防护措施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 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 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 卫生防护措施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过警告处罚,对有关人员采取的职业 卫生防护措施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 |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过警告处罚,仍不对有关人员采取职 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16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 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 存登记资料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 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轻微 | 1.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 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登 记不齐全或者资料保存不齐全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 登记不齐全或资料保存不齐全的。 |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仍不对医疗 废物进行登记或者不保存登记资料的。 |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164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 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 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 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 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或者未将检测、评价 效果存档、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 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 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消毒和 清洁不及时的,或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消 毒和清洁的。 |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仍未进 行消毒和清洁的。 |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16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 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 运送医疗废物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 疗废物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未彻底及时收集、运送 医疗废物的。 |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拒不及时收集、运送医疗 废物的。 |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166 | 依照《条例》 自行建有医 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 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 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 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 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 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 告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 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 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 档、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依照《条例》 自行建有医疗 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 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 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 档、报告的。 |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仍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 测、评价的。 |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167 | 医疗卫生机构的贮存设 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 保护、卫生要求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 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的贮存设施或者 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16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 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 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 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169 |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 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 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 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 运送其他物品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 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170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机 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 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 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 和生活垃圾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 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 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机构内运 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警告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
严重 | 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扩散、传染病传播 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
171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 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 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 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 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 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 理系统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 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 水处理系统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 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 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 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排泄物,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 理系统的。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等严重后果的。 |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
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172 |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 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 管理和处置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和处置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 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 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 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 失、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不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 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
17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 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 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 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警告,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 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 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的,或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尚未造 成传染病传播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 扩散时,既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又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尚未造 成传染病传播的。 |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 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
174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 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 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 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 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 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 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 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首 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 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 重后果的。 |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经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造成医疗废物 流失、泄漏、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 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三十三、《艾滋病防治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75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 人体血液、血浆、组织、 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 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 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 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 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 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 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 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 细胞、骨髓等,数量在 1 人次量,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 额 3 倍罚款。 |
一般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 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 细胞、骨髓等,数量在 2 人次量,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 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 |||
严重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 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 细胞、骨髓等,经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 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 流行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后 果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 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 |||
176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 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 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 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 服务工作,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 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 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 施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 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 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 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 可证件。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曾因违反此条款,被行政处罚,并逾期 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经接受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后,再次 发生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艾滋病传播、 流行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后 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 执业许可证件。 |
三十四、《消毒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77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 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未造成感 染性疾病暴发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 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或购进消毒产品 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医 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 训、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 可以处 1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 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 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 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 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 规定,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 未达到消毒要求,或使用的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或者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 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 可以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 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或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运送传染病病 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 行消毒处理的;或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 流行时,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或多 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178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 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 性疾病暴发的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导致轻微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罚款。 |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导致较重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 9500 元以上 15500 元以下罚款。 |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导致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或 感染性疾病暴发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 155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 ||||
179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 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 疗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 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 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 合要求,未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 罚款。 | 轻微 | 消毒产品的命名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 定的;或标签(含说明书)未按卫生部 的有关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 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 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不予处罚。 |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的地址与实际生 产地址不一致;或生产地改变未对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进行变更,或生产销售的 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检测项目不全。 | 可以处 1500 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 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夸大,出现或暗示对 疾病的治疗效果,或者标注禁止标注内 容的;或生产销售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或生 产销售的消毒产品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或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可以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上述违法行为经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或 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180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 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 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 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 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造 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 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 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 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 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严重 人身损害后果的,或感染性疾病暴发可能 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 ||
181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 生标准和要求,未造成感 染性疾病发生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万元以下罚款:消毒 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轻微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可以处 1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采用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消毒 与灭菌方法和程序进行一般消毒灭菌工 作的,或将消毒或灭菌失败的物品按消 毒或灭菌合格物品供应的。 | 可以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采用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消毒 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 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提供 消毒服务的,或消毒后的物品多次未达 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可以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182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 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 性疾病发生的 | 轻微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导致轻微人身损 害后果的。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导致较重人身损 害后果的。 | 可以处 9500 元以上 155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导致严重人身 损害后果的,或感染性疾病发生可能造 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 155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
三十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83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 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 病疫情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 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 疫情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 轻微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和丙类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 | 警告,责令暂停 6 个月以 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一般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和乙类传染 病传播流行的。 | 警告,责令暂停 9 个月以 上 12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 | |||
严重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II 、I 级)和甲类传 染病传播流行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184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 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 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 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或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 2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 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 轻微 | 瞒报、缓报、谎报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 元以上 22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和 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 元以上 74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瞒报、缓报、谎报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20 元以上 380 元以下的罚 款。 | |||
185 | 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和 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740 元以上 1460 元以下的罚 款。 | |||
严重 | 瞒报、缓报、谎报甲类传染病疫情或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II 、I 级)。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8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 款。 | |||
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I 级 ) 和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46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三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86 |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 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 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 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 取相应措施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 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 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 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 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 1 项的。 |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 2 项的。 | 警告,并处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 3 项以上的。 | 警告,并处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187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 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 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 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 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 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 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 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及 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逾 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 理的。 |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十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88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四)未取 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 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 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 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 由原 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轻微 | 擅自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 警告,并处以 500 元以上 185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营业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 的。 | 警告,并处以 185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擅自营业一个月内(含一个月) 曾受 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 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
2.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含 两个月) 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 警告,并处以 1.25 万元以 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3.擅自营业两个月以上曾受过卫生行政 部门处罚的。 | 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4.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 内(包含五个月)的。 | 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
5.擅自营业时间在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 内(包含六个月)的。 | 警告,并处以 1.25 万元以 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6.擅自营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 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7.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 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内(包含一个月) 的。 | 警告,并处以 1.25 万元以 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8.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 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的。 | 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189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 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客 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 测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 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 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 单》(第一批),不予处 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非主要健康影响因素 的相关检测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 求。 | 处以 2000 元以上 7400 元 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的 相关检测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处以74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 | |||
190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 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 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 用品用具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 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 品用具的。 | 轻微 | 1.少于 30%(含 30%)顾客用品用具未按 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消毒时间、保洁 措施等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保洁;2.重复使用 1 种一次性用品用具 小于 3 人次(含 3 人次)。 | 警告,并可处以 600 元以 下罚款。 |
1.超过 30%少于 70%(含 70%)顾客用品 用具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消毒时间、 保洁措施等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 毒、保洁;2.重复使用1 种一次性用品用具 大于 3 人次小于 5 人次(含 5 人次)。 | 警告,并可处以 14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1.超过 70%顾客用品用具未按照规定的 程序、方法、消毒时间、保洁措施等对 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 重复使用 2 种以上一次性用品用具,或者重 复使用1 种一次性用品用具大于 5 人次。 | 警告,并可处以 14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逾期不改正,造成 1 种顾客用品用具 1 项指标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 求;2.逾期不改正,重复使用的一次性 用品用具造成卫生质量 1 项指标不符合 卫生标准和要求。 | 处以 2000 元以上 7400 元 以下罚款。 | |||
1.逾期不改正,造成 2 种顾客用品用具 或 2 项指标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 要求;2.逾期不改正,重复使用的一次 性用品用具造成卫生质量有 2 项指标不 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处以 7400 元以上 1.46 万 元以下罚款。 | ||||
1.逾期不改正,造成 2 种以上顾客用品 用具或 2 项指标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 准和要求;2.逾期不改正,重复使用的 一次性用品用具造成卫生质量有 2 项以 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3.逾期 不改正,卫生质量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 要求造成健康影响后果的。 | 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 | |||
191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 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 卫生管理档案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 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并参照 GB37487-2019 推荐的 13 项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并结合场所实 际情况,完成 60%以上责令改正的管理制 度内容。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9 项卫生 管理档案内容及相关规范的档案管理要 求,并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完成 60%以上 责令改正的管理档案内容。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并参照 GB37487-2019 推荐的 13 项卫生管理制度内容,且结合场所实 际情况,完成低于 60%的责令改正的管理 制度内容。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9 项卫生 管理档案内容及相关规范的档案管理要 求,且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完成低于 60% 的责令改正的管理档案内容。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的,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未 配备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
192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 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 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 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 从业人员上岗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 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 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未组织培训,安排未经培 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不超过 1 个 月,且未产生健康影响后果。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未组织培训,安排未经培 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超过 1 个月, 不超过 3 个月 。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且未组织培训,安排未经培 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超过 3 个月 的。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 |||
193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 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 洗、消毒、保洁、盥洗等 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 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 他用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 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 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 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 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 容。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 60%的责令改正的 内容。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
194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 制鼠、蚊、蝇、蟑螂和其 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 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 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 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 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 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 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 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 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 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 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 容。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且完成不足 60%的责令改正 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 |||
195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 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 其他相关资料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 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 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 容。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 60%的责令改正的 内容。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
196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 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 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 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 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 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 容。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 60%的责令改正的 内容。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 |||
197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 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 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三分之二及以上责令 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三分之二的责令 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 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
198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 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二)未获 得“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 轻微 | 安排 3 人及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 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但已过期,且 过期时间不超过 15 天,或已申报健康合 格证明且能提供相应申报证明材料的) | 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 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仍安排有 1~2 名未获得有效 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 客服务工作。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仍安排有 3~5 名未获得有效 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 客服务工作。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仍安排有 6 名以上未获得有 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工作。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 |||
199 |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 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 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 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 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 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轻微 |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新增受到健康危害影响 1~2 人,但无人 员伤亡;2.隐瞒、缓报、谎报,但无人 员伤亡。 | 处以 5000 元以上 1.25 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新增受到健康危害 3~6 人;2.新增 1~ 2 例受伤人员。 | 处以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缓报、谎报,虽无人员伤亡,但 造成相关政府部门处置被动或造成一定 的负面社会影响。 | 处以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缓报、谎报,并有 1~2 人受伤。 | 处以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新增受到健康危害 7 人及以上,或增加 1 例死亡或 3 例以上受伤人员; 2.隐瞒、缓报、谎报,并且死亡 1 人及 以上或者受伤 3 人以上; 3.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以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 |
三十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00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 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 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 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 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 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 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 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 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人员已开始办理体检) | 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 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不予处罚。 |
一般 | 安排 1 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且 未办理体检)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 安排 1 名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 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处 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安排 2 名及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 员(且未办理体检)从事直接供、管水 工作或安排 2 名及以上患有有碍饮用水 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 |||
20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 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 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 质卫生的作业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 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 业的; | 轻微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 卫生的设施,但尚未投入使用或进行有 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时间在 1~3 日以 内,且对水质的影响较小。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 卫生的设施,投入使用时间不足 15 日或 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时间在 4~6 日以内。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 卫生的设施,投入使用时间在 15 日以上 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时间在 7 日及以上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 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 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202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 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 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 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 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轻微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的 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项中之任 一项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而擅自 供水。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的 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项中之任 二项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而擅自 供水。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的 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项均未经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而擅自供水。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
203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 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 供水的; | 轻微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两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204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一般 | 生活饮用水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有 一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 元至 3500 元以下的罚 款。 |
严重 | 生活饮用水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有 两项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除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外任何一项 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
205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 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 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值金额不 足 2000 元。 | 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 所得 1 倍的罚款,但不得 低于 500 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可处以 500 元以 上 335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值金额 2000 元以上不足 8000 元。 | 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但不得低于 3000 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 以 3350 元以上 7150 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值金额 8000 元以上。 | 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可处以 715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06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可能产生一般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足一亿的,可 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以上,或者可能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 建、关闭。 | |||
207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 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 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轻微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 查。 | 警告。 |
一般 | 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逾期不 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危害严重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逾期不 改正的。 |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 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208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 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可能产生一般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足一亿的,可 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以上,或者可能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 建、关闭。 | |||
209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可能产生一般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足一亿的,可 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以上,或者可能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 建、关闭。 |
210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可能产生一般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足一亿的,可 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以上,或者可能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 建、关闭。 | |||
211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可能产生一般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足一亿的,可 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以上,或者可能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 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 建、关闭。 |
212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 档、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 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 单》(第一批),不予处 罚。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 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
213 | 未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 管理措施的:(一)设置 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 方案(三)建立、健全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四)建立、健全职 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 康监护档案(五)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轻微 | 对于未采取(一)(二)(三)(五)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如及 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纳入《湖北省卫生健康领 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 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事项清单》(第一批), 不予处罚。 |
对于未采取(四)或(六)职业病防治 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 警告。 |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 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214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 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不予处罚。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 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
215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 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 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 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 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 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 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
216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 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 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 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 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 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 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 进口的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7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 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
21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 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 目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 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 一般。 | 警告,可以并处 6.5 万元 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 严重。 | 警告,可以并处 8.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218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 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 能正常监测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监测,产生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 6.5 万元 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未按规定监测,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 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2.拒不 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 8.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219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 危害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轻微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 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6.5 万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 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产生一般后果 的。 | 警告,可以并处 6.5 万元 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 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产生严重 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 业病病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 损害);2.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 8.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220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 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 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 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的人数 30%(含) 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的人数 30%以上 70%(含) 以 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 6.5 万元 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的人数 70%以上的。 | 警告,可以并处 8.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221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 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 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 一定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6.5 万元 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 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 严重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8.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222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 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 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 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 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
223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 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 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224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 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 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 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 行、使用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 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 用状态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 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 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
225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 测、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行检测、评价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 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 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
226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 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 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 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227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 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 行诊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 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未造成后 果的。 | 警告。 |
一般 | 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未按照规定安排 不足 10 人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进行诊治的,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安排 10 人以上职业病病 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警 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 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
228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 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 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 时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 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发生急性职业病 人不足 3 人,并产生一定后果。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急性职业病人 3 人以上,并产生严 重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 职业病病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 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
229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 一定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 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 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230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部门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轻微 | 首次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相关关资料,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的。 | 警告。 |
一般 | 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相关关资料,拒绝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经 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拒绝或阻挠监督检 查的。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
231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 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 所需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 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
232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 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 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 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 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涉及 10 人以下 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 下罚款。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上的。 | 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 闭。 |
233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 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 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2.属于可能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 警告,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 造成严重损害)。 | 警告,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234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 病、疑似职业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 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 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弄虚作假 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弄虚作假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业 病危害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动 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警告,并处 4.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5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而采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 造成严重损害)。 | 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 令关闭。 | |||
236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 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 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 造成严重损害)。 | 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237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 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 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或新发职业病病例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 造成严重损害)。 | 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 令关闭。 | |||
238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 者材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